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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 收受贿赂104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3日01:23 三秦都市报

  本报汉中讯(实习记者 陈卫平)记者昨日从汉中市人民检察院获悉,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陕西分公司原副经理兼网点规划处处长韩江洪,在其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04万元。目前,韩江洪已被当地司法机关依法逮捕。

  韩江洪,男,汉族,现年46岁,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河北藁城人。2002年9月至2007年1月,担任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陕西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经理兼网点规划处处长;2007年2月至今在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青海分公司任副经理。

  2003年初,中国石化销售公司西北陕西分公司为了加快网点建设、扩大经营规模,决定收购、租赁一批社会加油站。同年6月,原西乡县金城石化有限公司经理刘某为了将其经营的西乡堰口加油站,出售或租赁给该公司,找到时任中石化西北陕西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网点规划处处长的韩江洪,请韩予以帮忙,韩答应帮忙。当天中午,刘某在西安市“西安宾馆”附近一餐厅宴请韩江洪时,送给其现金50000元,韩予以收受。

  2003年6月,在韩江洪的帮助下,中石化陕西公司决定租赁刘某的西乡堰口加油站,租赁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300000元,共计1500000元。同年7月23日,韩江洪代表其公司同刘某签订了西乡堰口加油站租赁协议。2003年中秋节前一天,刘某在西安市南二环“小贝壳”酒店停车场送给韩江洪现金100000元,韩予以收受。

  2004年初,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陕西分公司决定将西乡堰口加油站整体收购,韩江洪代表公司到汉中同刘某商谈收购事宜。经协商,双方达成了以4500000元的价格收购西乡县堰口加油站的意向。刘某为了感谢韩江洪的帮助,在汉中邮政大酒店韩江洪所住房间送给韩江洪现金40000元。同年3月23日,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陕西分公司以4500000元的价格收购了刘某的堰口加油站。

  2004年12月中旬,汉中市瑞达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辛某找到韩江洪,请韩帮忙促成收购汉中瑞达公司所属的勉县大桥加油站,并承诺加油站若被收购一定重谢,韩答应予以帮助。2005年1月18日,在韩江洪的帮助下,同汉中瑞达公司董事长辛某签订了收购汉中瑞达公司勉县大桥加油站的协议,收购价为8200000元。同年4月,辛某为了感谢韩江洪的帮助和兑现承诺,在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32号石化住宅楼门口送给韩江洪现金100000元,韩予以收受。

  2004年7月21日,韩江洪与宝鸡市天源加油站和秦源加油站分别签订了资产转让、租赁协议。加油站资产所有人林某请求韩江洪帮助收购其另一处加油站,林某承诺事后重谢,韩江洪答应帮忙。同年8月,林某为了感谢韩江洪的帮助,并及时要回加油站收购款和租赁金,在韩江洪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0000元,韩予以收受。2004年10月中旬,林某为了让韩江洪帮忙及时拨付第二笔收购款和租赁金,在韩江洪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0000元,韩再次收受。2005年3月中旬,在韩江洪办公室再次送给其现金50000元。

  经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韩江洪在担任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陕西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经理兼网点规划处处长期间,利用公司收购、租赁加油站之机,先后多次收受汉中、西安、宝鸡、渭南等地市十余家企业和个人的贿赂共计104万元。

  检察机关在审理中认为,犯罪嫌疑人韩江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构成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赃款已全部追回,韩某已被当地司法机关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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