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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回徒刑10年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3日01:30 武汉晚报

  晓理 金文兵

  本报讯(通讯员 晓理 记者 金文兵) 讨过一次“好处费”后,觉得意犹未尽,于是再次讨要“好处费”。昨悉,杨某因抢劫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并处罚金5000元。

  1998年,杨某的朋友刘某,曾给李某的公司拉过一笔生意,李某当时口头答应给刘某一点“好处费”。过一段时间,刘某仍未见到“好处费”,就约杨某、周某等人帮他讨要。当年9月15日,拿到李某500元“好处费”后,刘某请杨、周等人吃饭后先行离开。

  杨某、周某等人觉得李某的“好处费”给少了,于是再次讨要。他们将李某骗至江岸后湖的一个塘边,威胁、殴打李某,迫使他交出存折、说出密码,然后强行取走1.6万元现金。经李某哀求,他们退还了4000元。然后,杨、周等6人每人分得2000元。

  经鉴定,李某受伤程度为轻伤。杨某的3个同伙先后被抓并判刑。2007年4月17日,杨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杨某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已构成抢劫罪。再加上他曾于1990年8月因盗窃罪被判刑,属于“累犯”,因此法院从重判处其徒刑10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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