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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4日02:05 大连晚报

  赔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报记者常可娃

  本报讯 妻子突遭交通事故,作为丈夫却要离婚,而且还打起了妻子赔偿金的主意。

  家住甘井子区山东路某小区的王丽娜与丈夫李强于2005年结婚。今年3月,王丽娜在下班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左腿截肢,交警最后认定司机负全责,经双方协商,最后肇事方一次性赔偿给王丽娜25万元。

  王丽娜在医院住了三个月,出院后,由于身体上落下了残疾,不能正常工作,单位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可是更让她无法接受的是,丈夫因为她残废了,渐渐开始嫌弃她,从出院那天起,就没有照顾过她一天。今年7月中旬,丈夫李强提出离婚。在财产分割上,他们产生了争议,李强主张25万元赔偿款一人一半,王丽娜不同意,她表示这25万是自己用一条腿换来的,如今丈夫要离她而去,竟然还想要这笔钱。这让她难以接受。

  于是,王丽娜找到了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的胡玉君律师,胡律师认为,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均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王丽娜可以拒绝丈夫平分25万元赔偿款的要求,该笔款项是王丽娜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赔偿,完全属于王丽娜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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