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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第二天就撞人 车主状告销售商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4日02:50 东方早报

  早报讯买车第二天就将人撞伤,但由于保险合同尚未生效无法理赔,蒋先生随后将销售商告上法庭。对此案,闵行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驳回诉请。

  今年5月28日,蒋先生在上海郑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别克轿车,并支付了25万多元,其中包括投保手续等费用。在获得临时移动证后,蒋先生当天将车提走。

  第二天,销售商替蒋先生在太平保险上海分公司办理了保险,保险期限自2007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08年5月29日止。但蒋先生却于当天下午驾车在永兴路口撞伤他人。

  随后蒋先生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销售商赔偿损失2.4万元。蒋先生称,销售商承诺保险将于5月29日生效,而销售商却没有按约按时办理保险。

  对此,销售商辩称,蒋先生从付款到选好车,一系列流程完毕最早的投保生效时间为次日凌晨零点。因此自己不存在过错。

  闵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对何时办妥投保手续未作出约定,销售商未承诺保险合同何时生效,而蒋先生也未提供充分证据。杨克元顾文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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