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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挠警方执行公务 牵出三宗抢劫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4日05:34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张波 记者 郭红文 实习生 赵肖楠)在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时,一男子阻挠执行公务,将已抓获的嫌疑人从警车上抢走,并将警方的实习生打伤。警方在审查此案时又查出该男子另三宗抢劫案。日前,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妨害公务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处罚金1万元。

  胡振兵是湖北省仙桃市毛嘴镇村民,现年24岁。2005年7月28日,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长延堡派出所民警史专强带领实习生何某、米某等四人,到雁塔区水厂路桃李春饭店抓捕犯罪嫌疑人王某,胡振兵等人阻挠执行公务,将已抓获的嫌疑人从警车上抢走,并将何某和米某打伤,致使何某右枕部头皮裂伤,右耳廓不全性裂伤、闭合性颅脑损伤,经鉴定属轻伤;致米某头面部等全身多处受伤,属轻微伤。

  事发后,公安机关将胡振兵带回审查,又查出其另三起抢劫案件:2004年11月19日23时许,胡振兵伙同邹方军(已判刑)、杨环(另案处理)预谋,持刀窜至雁塔区南山门口村东口,杨环持刀对步行至此的鲁某进行威胁并用刀将其面部砍伤,抢走其小灵通一部、榔头一把。经法医鉴定,鲁某属轻伤。紧接着,约40分钟后,胡振兵又伙同邹方军、杨环窜至南山门口村,将正在该村某门口打电话的桑某按住,杨用刀威胁并抢走其小灵通一部、装有80元现金的钱包一个,并将桑某头部及双手砍伤,致轻伤。随后,三人又在南山门口村将骑自行车从此处经过的尚某拉住搜身,将其头、面、背及双下肢等多处砍伤致轻伤,抢走健康证明一张及兰州烟一盒。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振兵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致三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胡振兵等人又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均属共同犯罪,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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