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三岁儿子被送人母亲不知道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4日08:24 南京晨报

  晨报讯 本来素不相识的两个人,却因为一场“争子”官司而对簿公堂。一方是孩子生母,一方是孩子的收养人,孩子究竟该归谁呢?昨天,我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收养关系纠纷案,最后经调解确认被告陈某收养小萌的行为无效。

  故事还得从5年前说起。2002年,离婚后的江平独自一人到东北某省打工,2003年,一个偶然的机会,他认识了阿秀,也就是本案的原告。很快两人开始同居生活。2004年,阿秀生下了他们的儿子小萌,并跟随江平来到海安生活。可很快她就对异乡生活不适应,便留下儿子,只身回到了东北老家。其间,她也偶尔回来看看儿子。

  今年8月份,思子心切的阿秀又一次回来看望许久未曾见面的儿子。可当她回到那个曾经生活过的“家”时,听到江平说出的却是一番让她焦急难安的话,因为生活困难,加上一个人难以抚养小萌,江平未经她同意就把小萌送给了一个远房亲戚陈某夫妇抚养。

  得知这一消息,阿秀首先想到的就是要回儿子,她赶到陈某家,恳求他们夫妇还她儿子,可得到的却是陈家的断然拒绝。陈某夫妇结婚多年,一直未能生育,好不容易将小萌收养回来,并且在与小萌一起生活的几个月时间里,也对这孩子产生了难以割舍的感情。

  无奈之下,阿秀想到通过法律途径来“争夺”儿子。阿秀到公安机关报案,又到镇政府求助,最后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阿秀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很快查明:江平与阿秀同居生活后于2004年生下了小萌,2007年,江平在未与阿秀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擅自把小萌送给陈某夫妇收养。在给双方讲明道理、述说法律规定后,双方很快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确认陈某收养小萌的行为无效。小萌又回到了江平和阿秀身边。

  办案法官提醒人们,我国《收养法》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因此,合法的收养关系成立须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为要件,要想免除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就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作者:海宣 王业全/来源:南京晨报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