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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状告董事擅用资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5日01:14 东方网-劳动报

  房产开发公司的股东张某,在查阅公司财务报表时发现,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吕某,在处理公司资金时存有猫腻,于是以损害公司权益为由将吕某告上法庭。近日,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人吕某向公司返还资金135万余元。

  2002年2月,张某出资200万元,田某出资300万元共同成立了一家房产开发经营公司。次年1月,田某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吕某。转让后,吕某的出资额为300万元,张某的出资额不变。吕某与张某制定了新的公司章程:由吕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张某担任公司监事。

  此后,张某长期未能获得公司的财务报告。经诉讼,公司向其提供了财务账册供查阅、抄录。张某查账后认为,公司执行董事吕某在经营管理公司期间,存在将公司收回的外借款当作自己的股东出资,将公司资金出借给亲属购买商铺,擅自提高本人薪酬等行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遂以公司股东身份提起诉讼。

  日前,市二中院在审理后判决吕某向公司返还垫付买卖商铺的收入款95万元、擅自提高的薪酬款15.25万余元,并向公司补缴出资款25万元。

  法官点评:张某是涉案公司股东之一,同时也是公司监事,其有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损害公司权益之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负有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吕某在经营管理公司期间,将公司对案外人的借款挪作自己的股东出资,该部分资金吕某应返还公司,并承担补缴出资的法律责任。此外,根据公司法和涉案公司章程的规定,吕某的薪酬应由股东会决定。吕某擅自调高自己薪金,即便存在合理之处,仍违反了上述规定,调高部分应依法收归公司。而吕某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从事买卖商铺的营利活动,并从中获取收入,该项收入理应归还公司。作者:吴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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