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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违约责任出租房子反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5日01:34 大连晚报

  未约定违约责任出租房子反赔钱

  ■本报记者 陈迪

  本报讯 不少拥有第二套住房的市民都会出租其中的一套以获取租金,可有位市民通过将房子出租后,非但没有得到丰厚的租金,反而赔了4000元的中介费。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提醒,市民在出租房屋,签订合同时,应约定违约责任,以避免上述事件的发生。

  浙江杭州人王先生在大连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准备退休后来大连养老,由于王先生现在在杭州工作,房屋装修后长期闲置。今年5月份,王先生委托他在大连的亲属张先生,将该房通过中介公司出租,中介公司收取了张先生中介费4000元。一周后,中介公司找到一想租房的市民孙女士,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孙女士租房二年,每年租金2.4万元,按季度交纳。合同还约定,租房合同签订后,如果一方违约,中介公司不退所收取的中介费。

  合同签订后,孙女士交纳了三个月租金,没想到她入住才三天就想退房,王先生的亲属张先生认为,孙女士是在他花4000元后中介公司找的客户,如果随意解除合同,自己作为被代理人将蒙受损失,所以断然拒绝了孙女士的爽约请求。

  孙女士根据合同约定将张先生起诉至大连市仲裁委员会,要求解除租房合同,返还已经交纳的全部房租。经审理,大连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解除租房合同,并裁决张先生退还孙女士解除合同后剩余租赁时间的房租。

  这么一折腾,张先生除去已经交纳的4000元中介费和请律师参加仲裁的代理费,还要退还孙女士部分房租,三个月的房子非但相当于没出租,自己反倒赔了不少钱。

  记者采访了代理此案的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王律师认为,双方通过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不得随意反悔,因此大连市仲裁委员会没有全部支持孙女士的诉求。

  至于市民张先生的中介费损失,由于房屋中介公司提供的是居间服务,仅是为合同双方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属于提供媒介服务的性质,一旦促成双方签订房屋租赁,中介公司就有权收取约定的报酬。至于本案中,由于无法证明中介公司故意隐瞒孙女士无意租房的事实或向委托人张先生提供的租房人属于虚假信息,因此,张先生暂时无法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其已经支付的4000元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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