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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放债任开利息,不该债主称已归还本金,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5日02:26 新闻晨报

  □通讯员黄懿清记者陈文

  晨报讯学生身份的周某通过网络结识了纪某,两人为炒股票建立了借款关系,由于纪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和利息,周某要求纪某归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2000元。

  日前,卢湾区法院依法判决纪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周某借款2万元,并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4月15日至6月29日的利息,纪某已归还周某的2000元在上述本息总额中予以抵扣。

  周某称,今年4月初,她以“钱荆”为网名,通过网络与纪某相识。

  纪某要向她借款炒股票,她借给了纪某2万元,纪某当即出具借条,约定了利息额及还款日期。5月25日,纪某按约定支付了利息2000元。6月17日,纪某重立借条承诺于6月29日归还借款。纪某到期未归还上述借款,经多次催讨未果,周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纪某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2000元。

  纪某称,他和周某确是通过网络相识的。周某知道他有炒股的技能,在周某的恳求下,他于4月15日接受了周某给付的2万元,约定了还款日期及利润额,并在周某要求下出具了借条。5月25日,他依约向周某支付约定的利润。双方系合作关系,非借贷关系。后得知周某未满18周岁,尚系学生,即要求与周某终止合作关系,但遭到拒绝。同年6月初,他已当面将2万元交还周某。因此他不同意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从纪某向周某出具的两份借条来看,双方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纪某称已将2万元归还周某,然而未向法院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纪某的该主张不予采信。对借款利息一节,双方所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为限,对超过此限额的利息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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