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瘫痪农民工获赔41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5日13:30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安康讯(记者张松通讯员张涛)福建省民工施友利在襄渝铁路复线隧道工地作业过程中被巨石砸伤,致其双下肢瘫痪。由于施工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劳动仲裁部门工伤事故无法认定。11月2日,旬阳县法院判施工单位赔偿施友利各项经济损失41.35万元。

  福建省平潭县岚城乡霞屿村农民施友利,受雇于襄渝铁路复线旬阳县新蜀河隧道工地担任爆破员。去年7月1日晚上,头戴安全帽的施友利在隧道洞顶装药时,一块巨大的石头掉下来砸在他的头上,致其当场昏倒休克。经旬阳县医院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颈椎滑脱、移位、粉碎性骨折”,该事故导致了施友利双下肢瘫痪,翻身、大小便均不能自理。随后,施友利又转至上海、福州等地治疗未能痊愈,伤残等级经鉴定为一级,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因花费太大,施工单位又将施友利转回事发地蜀河医院治疗,并拒绝支付医疗费,也不再过问伤者生活。

  无奈之下,施友利请求旬阳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给予工伤认定,由于施工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工伤事故无法认定。施友利又与施工单位协商,因争议太大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工单位福建信通工程公司、中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49万余元,后变更诉讼请求至90万元。

  旬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施友利在爆破施工中非因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自身受到伤害,应当得到赔偿。同时,旬阳县法院还认为,被告福建信通公司在新蜀河隧道施工中,既未给包括原告在内的进场工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交纳保险费用,也未在原告受伤后三十日内申请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并且当原告亲属申请工伤认定时,又拒不提供相关证据,致使原告无法通过工伤认定的途径获得赔偿,其上述行为应当视为放弃在工伤保险的框架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施友利所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有关法律规定的标准予以确认,由被告全额赔偿。据此,法院判决由福建信通工程公司赔偿施友利经济损失41.35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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