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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粮仓“硕鼠”被判6年有期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5日15:30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近日,由兴业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兴业县粮食局原局长覃承强贪污、受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滥用职权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判处覃承强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涉案的该县粮食系统其他7名有关领导及财务人员,也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

  巧立名目 上下同心“吃”公款

  2005年8月至9月间,时任兴业县粮食局局长的覃承强和副局长卢某及时任县粮食储备管理公司经理的莫某以及时任县粮食局计财股股长的黎某等7人,利用职务之便,以销售费用为名,套取包干销售自治区储备粮利润24.5万元,后覃承强决定将其中的4.9万元由其本人及黎某等7人私分,各分得赃款7000元,不久,覃承强又决定将其中的7万元利润由其本人及黎某、莫某等5人私分,各分得赃款1.4万元;2005年1月至10月间,兴业县粮食储备管理公司在向玉林市某米厂采购救灾大米过程中,卢某、莫某、黎某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米厂老板庞某开票时将每斤大米提高0.02元,从中贪污公款1.348万元。此款由覃承强及卢某、莫某、黎某共同私分,每人分得3370元。

  笑纳回扣 大肆销毁凭证

  2003年至2004年春节期间,覃承强利用担任兴业县农业局局长兼职工集资建房领导小组组长的职务之便,在建设该局办公大楼过程中,三次收受工程项目经理陈某(另案处理)的工程回扣费共5万元;2006年1月至9月期间,兴业县粮食储备管理公司在为兴业县民政局购买救灾大米过程中,覃承强、卢某、莫某、黎某非法收受兴业县石南镇某米业中心老板黄某回扣费14040元,每人分得3510元;2007年春节后,已改任兴业县粮食储备管理公司经理的覃承强,非法收受博白县一大米加工厂老板徐某的采购稻谷好处费7000元占为己有。

  为掩劣迹 合谋销毁凭证

  2006年8月份,在覃承强的指使下,由谭某(时任兴业县粮油贸易总公司副经理)、莫某、黎某将谭某保管的2005年至2006年兴业县粮食局的账外收支会计账目凭证销毁,被销毁的凭证金额80万元。

  滥用职权 虚开订单套取直补

  2005年,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在《关于2005年继续对部分粮食生产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粮食订单收购挂钩试点的实施方案》中分配给兴业的订单粮食收购计划为1.5万吨,补贴金额150万元,收购早籼稻谷为1.44元/公斤,直补的标准为0.10元/公斤。在收购过程中,覃承强认为不能完成收购任务,就亲自带领兴业县石南粮库主任莫某到江西、湖南考察并擅自以1.53元/公斤的价格与客商签订粮食购销合同,购进粮食599.6万公斤,外购稻谷造致亏损53.96万元,覃承强为了弥补这一亏损,就布置各乡镇粮所虚开粮食订购单599.6万公斤,套取直补金59.96万元;2006年覃承强又指使相关人员采取同样的方法虚开收购单,套取出财政部门的直补金85.72万元,其中30.79万元已由兴业县粮食储备管理公司用于购粮,另外的54.74万元仍留在各乡镇粮所。案发后,兴业县人民检察院追回43.02万元。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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