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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面停车位归业主共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6日00:54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 龚先生购买房屋时一并购买了小区地面一处汽车停车位,他认为该部位应属全体业主共有,房产公司无权进行销售,于是起诉至法院。日前,南汇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龚先生的诉讼请求。据悉,这是本市法院首例依据《物权法》作出判决的案件。

  2005年2月,龚先生购买了南汇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总价50余万元。去年2月,龚先生又向该房地产公司购买了小区地面20号汽车停车位,价款1万元。同年5月19日,龚先生与房地产公司正式签订房屋交接书,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龚先生同时取得了小区地面汽车停车位一个。今年9月,龚先生起诉至法院。他认为,地面汽车停车位是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属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公司无权销售地面汽车停车位使用权,其所取得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对此,他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自己已支付的购买车位的钱款1万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现在,房地产公司将小区地面汽车停车位出售给龚先生,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当将收取的款项退还龚先生,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作者:包璐影;富心振;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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