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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各负一半责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6日04:20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本报讯 (武法记者高云君)篮球场打球受伤,致伤者承不承担赔偿责任?日前,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审理一起该类案件,认为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承担同等责任,判令周某支付关某10600.1元。 原告关某称,2006年8月28日下午,双方在一大学篮球场打篮球,周某运球进攻时动作幅度过大,其肘部将进行防守的关某左眼击伤,致左眶骨内壁骨折,造成十级伤残,已经产生和必然产生的费用为54090.2元。 周某辩称,双方素不相识,并非自己邀约对方打篮球,因此不存在相互之间的进攻和防守之说。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打篮球时应当预料到可能发生受伤的情况,相互应当进行必要的安全注意,但双方没有注意,以致发生受伤的后果,对此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承担同等责任。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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