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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防洪堤管理处经济窝案继续审理 出纳司机领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6日08:25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柳州讯 (记者杨建林 通讯员万瑜)11月5日,柳州市柳北区法院对外透露,该市防洪堤管理处经济窝案的第5名被告人张某、第6名被告人龙某已经一审领罪,张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而龙某的挪用公款罪名成立,但免予刑事处罚。

  张某自1997年7月开始,担任防洪堤管理处出纳,期间,应领导要求将该单位代缴税款的手续费、门面租金等收入,以女儿名义存入银行。2004年9月28日,张某在原防洪堤管理处主任吴某和计财科科长蓝某(均另案处理)的授意下,将公款30万余元取出私分,其中张某分得5万元。

  龙某则是防洪堤管理处干部、办公室专职司机。2006年12月底至今年1月初,龙利用暂时管理单位小金库公款的便利,多次将存在其名下的公款2.3万余元取出,交给妻子用于个人生意。10月29日,柳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认为,张某和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相关便利条件,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或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已经构成犯罪。两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自首,并退赃,没有给单位造成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理或免予处罚。由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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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包括张某和龙某在内,柳州市防洪堤经济窝案已经有6人领罪,其他4人的情况是:

  刘某,原防洪堤管理处副主任,因受贿罪,一审被判罪名成立但免予刑事处罚;

  余某,原防洪堤管理处副主任,因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蒋某,原防洪堤管理处施工管理科科长,因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覃某,原防洪堤管理处施工管理科副科长,因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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