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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村民资格就该享有收益分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6日09:38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陈某一出生就跟随母亲将户籍落在了红光村11组,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时却被排除在外,村里认为,这是村民大会表决的结果。随后,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参与分配收益。记者昨日获悉,该案一审判决红光村11组向陈某支付土地租金和青苗补偿费共计4093.59元。

  村民大会:不享受收益分配

  陈某的母亲李某户口在红光村11组,父亲为城镇户口。陈某出生后随母亲将户口上在了红光村11组。2005年11月21日,红光村11组52户村民召开村民大会,对陈某是否应当参加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问题进行表决,村民大会根据村规民约表决的结果为,陈某无权参与分配。之后,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分配完毕,陈某没有分得任何款项。

  陈某觉得不公平,他认为同是红光村11组的村民,有红光村11组的合法有效的户籍,应当与其他村民一样分得同等份额的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随后,陈某将红光村11组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土地租金和青苗补偿费。

  红光村11组认为,陈某是新增人口,从出生至今,未依法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土地,无承包地的经营流转权及收益权,所以陈某主张分配土地租金无依据;陈某没有承包土地、没有进行任何投入,所以要求给付青苗补偿费于法无据。更重要的是村里规定,“没有儿子的家庭,只允许一名女婿及外孙上户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受待遇。”另外根据红光村11组召开村民大会无记名投票结果表明,村民会议未通过陈某分配承包户的租金和青苗费。

  法院判决:参与分配收益

  法院审理认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是对全体村民的一种补偿,所有集体成员应共同享有,对征地款的分配就应当由享有村民待遇的全体村民共同参与分配,这种分配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享受集体收益分配是每一位村民的一项法定权利,不属于村民自治事项,不能通过村民集体表决、投票等方式来决定。陈某的现有户口在红光村11组,享有村民资格,对红光村11组的农村集体财产享有分配权。

  法院最后判决,红光村第11村民小组向陈某支付土地租金和青苗补偿费共计4093.59元。本报记者 晨迪

  声音

  法院表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作为村民自治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一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村民大会表决、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委员会会议决定的方式确定使用方案,但是涉及村民资格及有关财产权利的事项不属于村民自治范围,村规民约中与法律相悖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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