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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效果不“达标”判赞助商少给赞助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6日10:01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武法记者李凌鹏)某知名鞋业公司和广告公司签下协议,冠名赞助彩妆造型设计大赛成都分赛区决赛晚会。不料,晚会宣传效果远远没达到广告公司承诺,双方就赞助费闹上法庭。近日,武侯法院一审判决,宣传效果不“达标”,赞助商可少给赞助费。

  去年10月19日,我国某知名鞋业公司和成都本地某广告公司签下品牌推广大单。双方约定,该鞋业公司冠名彩妆造型设计大赛成都分赛区决赛晚会,晚会将被命名为“彩妆造型设计大赛———成都时尚之夜‘某鞋业品牌’成都决赛晚会”。协议约定该鞋业公司向广告公司支付17万元,赞助晚会活动,其中8.5万元在赛事举办前支付,结束后再根据实际效果支付尾款。协议详细约定了,晚会要达到的该品牌推广效果。

  “我们广告公司办好了晚会,履行了全部义务,他们(鞋业公司)却拒不支付另一半赞助费。”今年7月31日,广告公司将该鞋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剩下的8.5万赞助费。“晚会只去了300人,媒体报道频次也很少……”该鞋业公司对此也一肚子气。他们认为,此前合同中曾明确约定,他们公司在晚会结束后,再按实际效果支付尾款,宣传效果不佳,他们当然有权拒付。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现有证据,虽然无法确定当时晚会是否只有300人到场,但足以说明媒体报道的频次确实没有达到双方约定次数。法院判决称,鞋业公司应支付的后续赞助费,应按此案中广告公司履行义务的情况来确定。因此,法院酌情判决,鞋业公司再向广告公司支付40%的后续赞助费,即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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