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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主人赔偿受伤工人18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6日10:15 云南日报

  请人修房发生意外贵州小伙摔成伤残

  本报讯一男子在帮人修理房屋时,因预制板断裂摔成二级伤残,于是找房主索赔。房主认为双方没有构成雇佣关系,断然拒绝他的请求。愤怒的男子将房主告上法院,索赔129万余元。日前,官渡区法院审结了这个案子,认为双方构成了承揽关系,但房屋主人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判赔18万余元。

  干活时预制板断裂被摔伤

  今年27岁的秦某是贵州人,平时靠打零工维持生计。去年9月13日,秦某及张某、焦某、谢某(3人为案外人)被刘某的父亲叫去干活,将二楼的家具搬到六楼之后,刘某又让其父请4人为她修理房屋,并承诺向4人支付400元报酬。在没有任何相应资质的情况下,秦某等4人便到墙头的预制板上对房屋进行修理、粉刷。突然“咔嚓”一声,脚下的预制板断裂垮塌,秦某及张某重重摔到地上,并被预制板压伤,一阵锥心的疼痛让秦某失去了知觉。随后,刘某即将秦某送至医院治疗。今年1月18日,秦某伤情稳定出院,期间刘某支付医疗费2.5万余元,并向秦某支付生活费2130元及护理费600元。

  今年2月2日,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秦某为二级伤残,每月需固定医疗费600元,护理等级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期限为长期护理。

  伤者索赔129万余元

  秦某认为刘某雇自己修理房屋,应由刘某负责,于是多次找到刘某要求赔偿。刘某却认为秦某和自己不是雇佣关系,不应承担赔偿,但可视秦某的伤情,从人道的角度给予秦某一定补偿。秦某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找到了云南德和政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其作代理,在家人的搀扶下来到了官渡区人民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计129万余元。审理中,原、被告之间建立的究竟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原告所请求的赔偿范围及费用的确定成了本案争议的焦点。

  被告有过失判赔18万余元

  法院认为,在这起案子里,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身份上的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原告使用的劳动工具大部分由被告提供,被告也未限定原告等人的工作时间,报酬由被告完工后一次性支付等,均符合承揽法律关系的特征,因此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关系。另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对选任、指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在选任原告进行房屋修理时未了解对方资质,且没有尽到一定的告知、提醒(预制板存在断裂的安全隐患)义务,故存在一定的过失,应当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刘某赔偿秦某医疗费等损失439913.36元的40%,即175965.34元,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本报记者 刘玲玲

  ■法律链接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当事双方之间的关系看,雇佣关系中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佣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从接受报酬方所提供劳动的内容看,受雇佣人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承揽人所付出的主要是一定技术成果,其次才是一定的劳动力;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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