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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记资金账号擅自买卖股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6日15:28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袁玮通讯员顾琼)利用事先获取的他人股票资金账号和交易密码,擅自操作账户内的资金。通过网络,买卖股票和认沽权证,致使被害人账户内资金损失10万余元。日前,虹口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友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今年6月22日,张友银在原籍江西省一网吧内,利用事先获取的被害人袁先生的股票资金账号和交易密码,通过网上交易,擅自登录袁的股票资金账户内,将其账户内“浦发银行”股票抛售后,连同账户内的剩余的资金,多次买入“钾肥JTP1”认沽权证。因当日是该认沽权证的最后交易日,致使袁先生账户内资金损失10万余元。

  据张友银交代,他偷记下别人资金账号和交易密码是想看看别人选了什么股票,然后用别人的钱试试自己的水平,即使输光了也不要紧。

  法院认为,张友银作为一名股民,主观上明知股市有风险,且对认沽权证并不精通,一旦造成亏损也无经济能力赔偿,客观上却在该认沽权证的最后交易日擅自买入,从而导致被害人巨大的经济损失,由此足以认定张友银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的主、客观的要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发后,张友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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