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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与酒厂争执 法院判酒厂应当返利337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7日05:56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黄启超

  10月底,桂林人唐某盼来了期待已久的结果,他终于可以理直气壮地向全州湘山酒厂要回337万余元。唐某用了3年零10个月时间,为酒厂销售了71余万件酒,销售额高达2814.9687万元。唐某根据双方于2002年签定的合同,向酒厂提出兑现销售返利时,酒厂在自己无法提供合同原件的情况下,以唐某出示的合同原件上有三种字体而拒绝支付。10月22日,自治区高级法院判决,按照合同规定,酒厂按销售额12%的返利给唐某。

  代理销售新品种

  销出71余万件酒

  1998年,唐某得到全州湘山酒厂的授权,在桂林市直销批发湘山酒。

  2002年,湘山酒厂对26°、32°两类酒进行了优化包装。唐某找到了酒厂负责人,一番沟通后,酒厂同意将这两种产品的桂林区域销售总代理权给唐某,并签定了《关于26°、32°新包装湘山醇的总代理合同》。

  获得总代理权后,唐某与酒厂销售部门密切配合,并充分利用酒厂对新产品上市的优惠政策,攻克了一个个县区市场。从2002年4月至2006年2月,唐某一共销售了71余万件酒,销售额高达2814.9687万元。依照合同,2006年1月,唐某向酒厂索要销售额12%的返利。

  合同上有3种字体

  酒厂拒绝返利要求

  酒厂拒绝了唐某的要求。原来,唐某提供的这份总代理合同书上有手写体、复写纸字体和打印体等3种字体,修改了两处,并在5项条款后面添加了120多个字,返利12%的这个实质性条款也在其中。酒厂说这是唐某事后添加的,不能按此条款履行。

  唐某说,2002年4月15日,他到酒厂负责人办公室签定这份合同时,大家觉得该合同有许多条款不明确,但合同是酒厂办公室事先打印好的。于是,他们就用复写纸在相关条款后面进行了补充,这些修改、补充处有酒厂负责人更改的笔迹,但大部分是唐某儿子书写的。但不管怎样,这些条款得到了酒厂负责人的认可,双方随后在上面签字、盖章,各留一份原件。

  酒厂方说,签定合同时并没添加任何条款,当时,唐某以没带公章为由,带走了两份合同书原件。他们多番催促后,唐某儿子才把盖了章的合同交来,但也只是复印件。因此,酒厂无法提供该合同的原件。

  2006年2月21日, 唐某向桂林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提供不出原始合同

  酒厂被判兑现返利

  桂林市中级法院分别在2006年4月12日、7月11日和2007年6月13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通过庭审调查,该案合议庭认为,尽管酒厂方无法提供双方签定合同的原件,但唐某无法证明他出示的合同书上非打印体的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内容、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2007年7月9日,桂林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并承担3.36万元的案件受理、诉讼费用。

  唐某不服提出上诉。10月17日,自治区高院开庭审理此案。合议庭认为,唐某出示的合同,符合书证原件的构成要件,而全州湘山酒厂提供的合同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据证明该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因此不能作为本案认定的事实依据。双方对合同签章及法人代表签名的事实无异议。

  10月22日,自治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桂林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全州湘山酒厂按12%的返利,共计337.796万元给唐某;一、二审诉讼费共计6.725万元由酒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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