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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突然去世千万遗产谁能继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7日08:30 无锡日报

  父亲突然撒手人寰,留下千万资产,作为女儿,继承资格却遭到了父亲所在公司其他股东的质疑,女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给自己“正名”。市中院近日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女儿可继承其父亲在公司的股权及股东资格。

  法院查明:小童的父亲生前与老徐、老冯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投资有限公司。其中小童父亲以出资1650万元成为大股东,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5%。

  去年6月4日,小童父亲因突发性脑溢血去世,没有留下任何遗嘱。亡父留下的千万遗产如何处置?由于小童爷爷早已去世,小童母亲和祖母也以公证形式声明放弃继承权,小童自然成了公司55%股权的继承人。

  由于父亲生前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又是法定代表人,公司如要继续发展必须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去年7月3日,小童通过公证形式分别向老徐和老冯发出了声明书以及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但未得到响应。7月18日,小童自行主持召开了临时股东会,确认了由自己担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及总经理职务。

  面对已被确认的小童股东资格和临时股东会决议,老徐与老冯拒绝承认,公司也没办理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小童为此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的股东资格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庭审中,老徐、老冯辩称,目前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小童是她父亲的惟一继承人,小童的股东资格不能确定。小童自行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临时股东会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子女和父母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小童提供的户籍证明可认定她是惟一的婚生子女,属于合法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另外,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除非公司章程对此有除外规定。这家投资公司的章程并未在股东资格继承上作出除外规定,因此,小童可依法继承父亲在公司的出资额及股东资格。 (木香)新闻线索提供者:小陈何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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