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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10米电线获刑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7日08:30 无锡日报

  本报讯 昨天下午,滨湖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破坏电力设备案,被告人周某被一审判刑3年,这是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实施后我市判决的第一例典型案件。

  被告人周某于今年5月下旬至6月6日间,在本市建筑路373-2号附近、水秀新村500号附近、中南西路陆典桥村路段、滨湖区蠡园开发区大塘北4号附近等地先后4次盗窃5只正在使用的变压器工作零线,计长10米,价值人民币529元,造成一定损失。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60多元。

  今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盗窃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最低的判三年,最高的可判死罪,因此法庭依法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而不是盗窃电力设施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3年。 (马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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