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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未满18岁 离异女状告警方不给儿子改姓未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7日11:27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他是我儿子,是我生的,我这个当妈妈的想给他改个名字,有什么不行?但公安局就是‘夹生’,不给办。”家住栖霞区的张红女士离婚后因为儿子改名的事,将南京市栖霞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

   离异妈妈:儿子凭什么不能随我姓

  “儿子跟我过,凭什么不能改我的姓?”今年28岁的张红说,2005年她与丈夫刘兵离婚,儿子刘晓樟由她抚养。她曾于2007年7月24日和2007年7月26日两次向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提出申请,要求将刘晓樟姓名更改为“张俊杰”,但公安分局均未予受理,警察表示,孩子改名要夫妻双方共同提出才行。

  “我都跟他离婚了,我给儿子改名,还要他同意?你们不是故意刁难我吗?”张红一怒之下,于2007年8月31日以栖霞公安分局为被告,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为其子刘晓樟办理更改姓名为张俊杰的手续。

  警方解释:

  有文件规定我们不能办

  “儿子跟你过,但孩子的父亲也是他的共同监护人。我们不能光听你的意见,也要听听孩子父亲的意见。我们是根据上面的通知精神,不是故意刁难你。”被告栖霞公安分局在法庭辩称,不予办理更名的依据是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和南京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必须经离婚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

  法庭上,张红及其代理人则认为,法律赋予公民姓名权,公安部的“批复”和南京市公安局的“通知”不是法律,不能作为不予办理更名的依据。

  法院说法:

  父母离异改名要双方商定

  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定,子女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刘晓樟是张红女士和生父刘兵的婚生未成年子女,为无行为能力人,其姓名权应当由母亲张红和父亲刘兵共同行使。公安部的“批复”和南京市公安局的“通知”虽然不是法律规定,但并不违反上位法精神,其作为规范性文件是合理的、适当的,公安分局按此规定对张红单方面的更名申请作不予办理的决定是合法的。2007年11月14日,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离婚后子女更改姓名所引起的起诉公安局不履行职责行政案件,依法驳回了张红的诉讼请求。

  ■法律知识

  改名换姓谁说了算

  江苏容大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敏律师表示,法律规定成年子女有权自己更改姓名,但父母离异的未成年子女在更改姓名时,必须由监护人双方协商决定。离婚只表明了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虽然孩子的抚养权归夫妻其中一人,但是没有抚养权的另一方的监护权并未被剥夺。因此,孩子18岁前改名,必须要征得父母双方的同意,否则其行为无效。18岁后,孩子可自己改名,无需经父母同意。收藏此页 | 打印此稿 | 关闭窗口

  【来源:南京晨报 作者:栖研冒群 编辑:林晓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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