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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万余元借款该谁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7日12:00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讯(记者王飞实习生赵巍)工地盖楼缺钱,工程项目部经理以私人名义向工地办公室主任借了65万余元投入基建,没想到楼盖起来了,部分业主已入住,办公室主任想要回这65万元却遭遇长达两年多的“扯皮”。这钱到底由项目部经理还,还是建筑公司还?法院作出判决:由项目经理还钱,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04年6月,泾渭开发区车城花园的两栋楼由陕西铁龙建筑公司承建。建设中,铁龙公司任命白某为项目部经理,白某又雇用了王某当项目部办公室主任。因缺乏工程款,白某为了工程正常进行,借了王某65万余元。工程结束后,王某向白某要借款未果,今年元月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白某认为自己是铁龙公司的项目经理,借款行为属职务行为,王某应向公司催要借款。白某遂给王某出具了委托书,认为自己在工程项目中因资金不足,借了现金。王某拿着委托书找公司要钱未果,遂将白某和铁龙公司起诉至高陵县法院。

  经法院查明,白某借王某款项属实,白某应当还钱。王某在担任办公室主任期间,知道工程款不足的情况,也知道白某以经理身份给工程借款,也清楚借的钱实际就是用来盖楼。所以,白某借款用于铁龙公司的工程,其行为属职务行为。铁龙公司在这一工程中,虽将工程交给其项目经理白某,但却收取一定的管理费,那么对白某的职务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近日做出判决:白某付给王某65万余元,铁龙公司对归还借款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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