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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被火车撞了,倒赔16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8日00:13 扬子晚报

  原告提起诉讼索赔8.8万元,被告反诉追偿27万元。一起“汽车”状告“火车”、“火车”反诉“汽车”的道口相撞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近日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对损失总额承担七成责任。

  事情要从2006年3月5日说起。那天清晨,原告磊达水泥公司的一辆解放牌卡车满载水泥运往盐通高速公路工地,7时前到达被告新长铁路公司所辖的盐青路道口等待通过。该道口因北侧半幅道路施工完毕后处于保养阶段,仅剩南侧半幅道路通行。7时02分,29508次货物列车通过,在道口开放后,卡车随前面的一辆客车驶入道口,由于前面的客车被反向通行的车辆、行人堵停,致使还未完全通过道口的卡车被堵停在道口无法驶离。由济南铁路局徐州机务段值乘的K247次旅客列车以每小时80公里的速度驶来,在距道口350米处,司机发现情况并采取非常制动停车,但仍与卡车尾部相撞,卡车撞上一辆摩托车,致使双方随乘人员受伤。原告请求铁路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水泥损失和驾驶人员误工费等各项损失8.8万余元。

  被告新长铁路公司提出反诉,认为K247次旅客列车被撞,整修已发生费用23万元,新长公司已对机车产权单位徐州机务段先行予以赔偿。同时向3名受害人垫付医药费、误工费、车辆损失等4万余元,据此向磊达水泥公司追偿27万余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均有过错。原告所属汽车驾驶员没按照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即“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机动车应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应负主要责任。新长铁路公司在履行指挥、疏导盐青路道口交通秩序时,未能及时疏通堵停车辆,应负次要责任。事故损失总额35.1万余元。原告承担70%损失,被告承担30%损失。据此,原告倒赔被告16万多元。吴建坦 钱国平 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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