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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列入公摊面积的车库使用权归全体业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8日06:58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蔺荣梅 )“凡具有开发经营资格,经批准在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并准入市场销售的商品住房和非住宅房屋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企业,其销售价格须进行备案。”昨日,西安市物价局下发《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通知》和《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销售中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要求从今年12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备案制度和“一价清”。并由西安市物价监督检查局监制项目销售价格明码标价牌。

  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费用、市场供求状况,在自主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基础上,将与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相关的各项基础配套工程设施建设费用、代收代缴费用等一次性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

  住宅建筑规划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价格由开发经营企业自主制定。凡未列入公摊面积,未列入住房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的车库(车位),开发经营企业可以单独对外销售或出租;已列入公摊面积或费用已计入销售价格的车库(车位),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按规定已将人防工程建设费用列入住房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的车库(车位),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对外销售或出租,其使用权归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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