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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失去脾肾,保险公司拒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8日08:00 解放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 顾建国 记者 陆一波)在沪务工的小李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左肾和脾脏被摘,丧失劳动能力。由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他向法院起诉。近日,黄浦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小李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10万元。

  22岁的小李在一家机械工程修理公司工作。2005年12月26日,他在工作发生意外事故,致使左肾破裂、脾脏破裂等多处伤害,住院治疗后,左肾及脾脏皆被摘除,经鉴定构成工伤致残程度5级,虽然可以行走,但丧失劳动能力。

  事发前,小李所在单位为员工购买了“安心险”,其中包括保额为20万元的意外伤害险、2万元的意外医疗险以及2万元的附加意外伤害生活津贴险。然而,保险公司只向小李赔付了意外医疗险和附加意外伤害生活津贴险,拒绝理赔意外伤害险。于是,小李将保险公司告进法院,要求赔偿20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进行赔付。该表明确,意外伤害险的赔付条件必须是“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辅助”。现小李的伤残程度未达到该条件,故不予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纯以《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作为小李可否获赔的标准,并以小李缺乏该表中某项指标而拒绝理赔,理由不足。更何况,该表将一拇指(或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列入赔付范围,却对小李脾肾被摘除不予理赔,显然不合理。法院认为,尽管小李的伤残程度未达获赔100%保险金的标准,但属于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按约赔付,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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