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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瓶假酒惹官司超市状告供货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8日08:29 台海网

  台海网11月8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王应武 通讯员 王波)某超市卖的高档酒被有关部门以假酒查处并罚款,超市状告供货的某公司——— 究竟是超市自制假酒还是供货商掺进假酒?近日,湖里区法院审理此案,根据证据高度概然性原则,一审判决供货商承担查处假酒造成的损失。

  2006年期间,经销酒类的某公司向某超市提供轩尼诗XO、蓝带马爹利酒销售,超市将酒款支付给某公司,但是某公司一直没有提供每一瓶高档酒 “身份证”的《酒类批发证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2007年4月,思明区酒类管理站抽检发现超市卖假酒,将超市中的一瓶轩尼诗酒、两瓶蓝带马爹利酒没收,并罚款2000元。

  超市认为,供货的公司提供假酒,导致酒品被没收并罚款,还给超市形象造成重大负面影响,请求判令某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某公司辩称,公司向超市所供的每瓶酒都是真货,不可能是假冒伪劣商品,并且每次送货时,都要把随附单复印后,加盖本公司公章与货同行,原告收货时确认后才付货款。

  双方都承认有酒类购销交易,关键在于是谁“掺假”。法院认为,某公司不能举证每笔供货中都交付了酒类批发随附单,而且后来提供的随附单从时间上可以认定是补办的。根据证据高度概然性原则,法院认定超市受罚假酒是某公司供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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