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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金钱挂钩 丈夫违反“忠诚协议”遭索赔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8日12:01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何健华 通讯员覃若鹏)为了“拴住”对方,一对恋人在婚前签订了一份《结婚协议》,约定双方必须互相忠诚,如果违约则必须支付对方违约金。这种将婚姻和金钱挂钩的“忠诚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呢?11月7日,记者从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罕见的官司。

  2005年3月,阿申和小月登记结婚。结婚时,两人签订了一份结婚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必须忠于配偶,不得和配偶以外的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如违约,则须付给对方违约金10万元。婚后不久,小月就发现丈夫阿申仍然与前妻同居,且屡教不改。如此情况持续了一年多,小月终于忍无可忍了,两人很快签订了《离婚协议书》。阿申在协议中承认他违反了《结婚协议》,同意支付小月违约金10万元。然而《离婚协议书》达成后,阿申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两人离婚手续的办理一拖再拖。

  今年年初,小月将丈夫阿申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人离婚,并要求阿申依《结婚协议》及《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和承诺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在法庭上,阿申称双方签订的《结婚协议》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请求法院确认无效。至于《离婚协议书》,阿申说是在受到小月的胁迫下签订的,请求法院驳回小月要求他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申和小月所签订的《结婚协议》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不是财产分配约定,而是“忠诚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来调整。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除非当事人自愿履行,否则法院不能强制判令执行“忠诚协议”。考虑到阿申在与小月结婚后却依旧与前妻维持同居关系,故小月作为无过错方仍能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而主张赔偿。

  日前,法院判令准予小月与阿申离婚,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无效,但过错方阿申依然要给付无过错方小月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文中所涉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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