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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两人顶风作案 非法开采小煤窑领到刑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8日14:34 广西新闻网

  河池讯 国家明文规定,禁止非法开采小煤窑。但河池市还是有人顶风作案,他们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矿产资源,最终换来了三年零六个月的徒刑。

  无证采了矿

  2000年8月,河池市金城江区农民玉中文和蓝木业(批捕在逃),欲开采位于白土乡德荣村加旁屯的“往口”1号煤窿,因资金问题找到黄荣柏。经协商,黄荣柏负责出资购买设备及拉高压线到窑口,玉中文与蓝木业负责协调周边关系,开采所得利润三人平分。随后,他们3人在未办理任何手续及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对该煤窿投资开采。

  2001年5月和7月,原县级河池市矿管部门对该煤窿进行整顿并查封。但他们并没有因此停下来,而是继续开采。随后,上面有人来查,他们就停下来,查的人一走又继续开工,此举一直维持到2006年9月1日煤窿被炸封。经有关部门鉴定:由于该煤窿的非法采掘,造成矿产品资源被破坏价值近120万元。

  法院判了刑

  一审法院认为,黄荣柏、玉中文违反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擅自开采矿产资源,且多次被国土等部门查封仍未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采矿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黄荣柏出资并主管生产,玉中文伙同蓝木业提出犯意,负责协调周边关系并积极参与管理,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法院作出判决黄荣柏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玉中文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两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他们在上诉状及二审庭审时,对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120万元的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而且不是主犯,原判量刑过重。

  河池市中级法院二审时,基本认定了一审法院的定性,只是认为量刑过重,改判如下:黄荣柏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玉中文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李乔 覃桂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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