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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刘先生将住房借给前妻居住,双方约定,女方再婚需腾房 女方虽有男友只同居不登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9日00:21 大连晚报

  本报讯 近日,市民刘先生同记者诉说了一件烦心事,他和前妻张女士(化名)离婚后签订协议,规定房子由前妻和女儿先住着,前妻再婚后需立即还房。可据刘先生观察以及邻居证实,刘先生的前妻和一男子同居6年多了,可就是不办手续,而这期间刘先生一直在外边租房子住,这让他感觉心理很不平衡。

  约定:前妻再婚需腾房

  刘先生告诉记者,他跟张女士1985年结婚,婚后居住在刘先生单位分配的一套二居室住房。1997年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刘先生单位分的一套两居室暂由张女士和婚生女居住。张女士若再婚,需将房子还给刘先生居住。随后,刘先生开始租房居住。

  前妻:根本没打算结婚

  刘先生在2001年前后发现张女士有了男朋友,开始在刘先生的房子里长期居住,这个信息也得到周围邻居的证实。刘先生通知张女士搬家,但张女士表示,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因此不算再婚,不同意搬走。刘先生几次质问张女士,张女士表示她根本没打算结婚。而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现在。

  律师:女方行为属不正当阻止条件成立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王律师表示,刘先生跟张女士离婚时对住房的约定属于附条件的协议。根据相关规定,附加生效条件的合同,如果一方有意促使合同不成立就视为合同成立。而张女士有男友只同居不登记的情况可视为有意促使合同不成立,因此,刘先生可以以张女士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立为由,要求其搬离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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