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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单位出虚假报告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9日08:30 东方网-文汇报

  本报讯(通讯员梁奋远记者王宝来)一份牵扯到两家公司的合同,由于一家公司的要求,双方协议解除,然而为了400万元定金,两家公司对簿公堂。被告公司由于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务,而验资单位却因工作失误成了“责任人”,法院最近判定其偿还原告150万元定金。

  2004年3月8日,常熟市某物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某钢铁有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钢铁公司提供巴西进口矿砂3万吨,共计人民币2700万元,合同订立预付定金400万元,但合同对交货期限未作约定。合同签订后,物贸公司先后支付给钢铁公司400万元定金。然而到了同年6月,物贸公司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并约定由物贸公司赔偿钢铁公司因合同终止而造成的损失200万元,钢铁公司则退回定金200万元,但其后钢铁公司仅退回50万元。为此,物贸公司多次与钢铁公司进行交涉,却一直没有拿回剩余的150万元定金。

  由于钢铁公司资不抵债,法定代表人又于2005年10月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致使物贸公司无法追讨这笔债务。此时,物贸公司发现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在为钢铁公司做验资工作时,认定其注册资金是4500万元,其中1500万元是以18辆混凝土搅拌车实物方式出资,但这批车辆却未在钢铁公司的名下。于是,物贸公司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报告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支付赔偿钱款355万余元。

  法院判决会计师事务所赔偿350万元后,该所认为赔偿数额有误,向市检二分院提出申诉。检察院审查认为原判系适用法律错误,致判决有误,只需返还剩余定金150万元。检察院遂就该案进行抗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本案进行了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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