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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维护“善俗良习”利于促进司法和谐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9日10:28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为完成父亲“遗愿”,女儿迁出亡母的遗骸,埋进仍健在的继母的墓穴,与亡父合葬,因此被继母告上法院。近日,溧水县法院依据当地的民间习俗,对这起特殊的“侵占墓穴案”作出判决:死者的遗骸可不必迁出,但被告要给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法学界有关专家认为,维护善俗良习有利于促进司法和谐。

  年近七旬的原告祁老太,是被告吕某的继母。法院经审理查明,吕某的生母崔某于1976年去世,其父于1981年续弦,与祁老太登记结婚。去年9月,吕父病故。办后事时,祁老太拿出2800块钱,托人在当地一家公墓,买了一座双穴,用于安葬吕父,另一空穴留着自己过世后与其合葬。

  今年6月,吕某未和祁老太商量,就托亲友,将生母崔某遗骸从原墓地迁出,与其父骨灰合墓。

  祁老太后来听说后,便将继女吕某告到溧水县法院,要求吕某将其生母遗骸从祁老太购买的墓穴中迁出,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2万元。

  庭审时,吕某辩称,让亡母与父亲合墓,是其生父“遗愿”,原告打官司没有道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未与原告协商,将其生母遗骸移至原告购买的公墓与被告生父合墓,导致原告无法与其配偶合墓,不仅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也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伤害。无论是遗骸还是墓穴,都属于特殊物品,从当地“入土为安”的传统习俗考虑,遗骸既已入土,以不动为好。

  依照有关法律及当地的民间习俗,法院判令被告可不迁出亡母的遗骸,但赔偿原告购买墓穴费用及精神抚慰金共计5800元;原告过世后,可根据自己的生前意愿,或选择葬在被告生父墓穴左右,也可另寻他处安葬。

  记者得知,司法实践中,如何引用民间习俗,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民间习俗常被法官引用,这引起了最高法院的关注。

  前些时候,省高级法院承担了最高法院下达的“关于民俗习惯在审判工作中的运用”的调研任务,并组织法学专家展开研讨。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善俗良习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维护。

  在这次研讨会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高其才说,传统社会是礼治,现代社会是法治,对立面比较强。但双方并不完全对立,应当在发展中寻求一种契合。司法实践中,维护并发展善俗良习是司法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促进司法和谐的重要方面。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眭鸿明认为,民俗习惯引入民事裁判,须有如下标准:一是涉案的民俗习惯必须是确实存在,并长期沿用;二是被证明的民俗习惯已经得到社会一般人的确信和遵守;三是该民俗习惯不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四是该习惯必须事实上对争议之事起着调整作用(文中当事人为化名)。收藏此页 | 打印此稿 | 关闭窗口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风飞 殷学兵 编辑:龚黎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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