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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套房7套办不下按揭 开发商告"房虫"要求解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9日10:28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一次性购买了8套住房,仅有一套办到了银行按揭贷款,余下7套房子两年多了一直未能办下银行按揭,近日,这位来自浙江杭州的“购房大户”刘先生被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了南京浦口区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这些房子目前的房价已经升至当年购房时的两倍,如果解约,这位刘先生真是狠狠“蚀”了一大笔钱。

  一下子买了8套房子

  2004年11月14日和2005年1月16日,杭州市民刘先生及其妻子分别购买了南京某楼盘121幢1102室、122幢1103室等8套商品房,分别签订8份《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除其中一套于2006年办理了银行按揭外,其余7套一直未能办到银行按揭,双方为此产生争议。据介绍,这7份购房契约上房子总价款为2920165元,刘先生付清首期款879165元,余款2041000元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刘先生还须于合同签订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供办理按揭所需的相关资料。同时约定,如因刘先生的原因,确认无法办理申请按揭贷款,则按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刘先生支付了首期款879165元,提供了办理银行按揭的相关材料。

  但直到2006年6月6日,以刘先生妻子的名义购买的121幢1102室按揭贷款手续才办妥。2007年9月15日,刘先生接到开发商的《解约通知书》,称这7套房子因长期未付款,要解除买卖合同。刘先生拒绝接受这一要求,并于接到通知后的第三天,将余款2041000元一次性打到房地产开发商的账号上。

  银行控制风险不肯放贷

  记者在开发商的起诉状上看到,针对这7套房子,开发商出具了7份起诉状,其理由完全一致,即多次催要,刘先生不予理睬,这才要求解约。“原告催要多次,被告不予理睬,原告于2007年9月11日向被告发出《解约通知书》,通知被告解约并要求其在7日内配合办理解约手续。”因为刘先生及其妻子不履行撤销登记备案义务,开发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上了该楼盘售房部为刘先生办按揭的高先生。他告诉记者,一直在为刘先生办按揭,前期因为刘先生提供的是他弟弟的资料,没有办下来,后来又改为自己的资料,本来已协调好了多家银行,一起放款,但银行最终为控制风险,不愿意放贷,至今年6月底,这种努力才告结束。高先生称,银行按揭办了一年多,这确实不正常,但他们的出发点是解决问题,因此,一直在想办法,在无望的前提下,这才转交公司法务部处理。至于后面的事情,他也不太清楚。

  房价现在已经升了一倍

  刘先生的代理律师南京行知律师事务所葛勇武律师认为,首先,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看,刘先生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银行无法办理按揭贷款的前提下,没有及时告知刘先生及其妻子实情,也不与他们及时协商如何付款等事宜,直接提出解除合同,严重损害了刘先生的利益。首期款已到位,刘先生与开发商关于付款方式及时间的约定为银行按揭贷款支付,所需资料已齐全,按揭办不下来,并非刘先生的责任。在没有催告付款通知而是直接发送解约通知后,刘先生立即将余款付清,证明刘先生有偿付能力,关键是开发商没有及时沟通。此外,葛律师还认为,即使开发商享有合同的解除权,但其行使解除权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其解除权归于消灭。

  三年前,刘先生及其家人出手“阔绰”,共购得10套房子(其哥哥购了2套)。面对记者提出的是否炒房投资的疑问,精明的刘先生避而不答。对于他一次性付款的来源,刘先生说,是从股市平仓后抽出来的一部分资金。刘先生称,他购得的江景房环境比较好,朝向正对长江,户均面积在90平方米左右,当时购入价每平方米4000元左右。现在该地段已没有如此好的房型出售,而同类的江景房目前市场挂牌售价为每平方米7000到8000元左右。

   类似房产纠纷逐渐增多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唐迎鸾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3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本条中的3个月和1年这两个期间均属于除斥期间,它们是不变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即不存在期间的终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只要期限届满,解约权人不行使解除权,该权利即归于消灭。具体到本案,开发商应在刘先生贷款不能发放的几个月内,发出书面的通知要求刘先生履约,从开发商发出通知的次日起,开发商就享有解约权。本案给予开发商重要的警示:一定要及时行使自己的解约权,否则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同时会造成很多的纠纷。对于刘先生来说,因为其可能是炒房一族,银行为降低风险,所以会选择不予房贷,他应该想办法筹齐现金,及时支付,这样也不会出现纠纷。类似于刘先生这样的房产纠纷正呈增多之势。一些炒房者由于办按揭的时间较长,套数过多,最后有的没能办下来,久拖之后,被开发商以逾期付款为由要求解约。收藏此页 | 打印此稿 | 关闭窗口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梅建明 编辑:陆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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