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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权利也受保护 火车撞了杀人犯被索要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9日11:48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谁也不曾想到,一起货列撞伤过路人的特殊事故,会牵扯出一个逃亡4年之久的杀人逃犯。这个叫李明海的罪犯被警方控制后,还特意咨询援助律师“自己被火车撞伤了,能不能要赔偿?”

  不过,让李明海失望的是,他盼望的事故赔偿程序还没启动,法律的审判就已经作出了。10月2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他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附带赔偿死者家属民事赔偿金15.43万元。

  荒唐家庭突发命案

  事情还得追溯到4年前的年初,湖北汉子黄建(化某)带着爱人周某、两个未成年的儿子,一同来到南京江宁小里村“混生活”。因为人生地不熟,黄建又没有一技之长,加上17岁和13岁的两个儿子还要念书,一家人的经济非常紧张。

  为维持一家人的开支,40多岁的周某便在租住的家中做起了卖淫女,每天设法将路边的民工拉至家中嫖宿。当然,这一切是在丈夫黄建的默许中进行的;甚至,身为丈夫的他见有“客人”上门了,还会刻意避开,并交代2个未成年的儿子不要去打扰妈妈“做生意”。未成年的2个儿子被叮嘱多了,也都习以为常了。

  2003年2月10日,这天下午,黄建像往常一样在屋前厨房准备晚饭,妻子周某则出门“拉客”。没一会,妻子拉回一桩“生意”。黄建估计妻子没空吃饭,便叫上正在院子里玩耍的2个儿子开饭。然而,一直的等到晚饭结束,黄建还不见动静,正想着这次妻子和“客人”呆在房间里的时间太长,便起身进屋。他开灯一看,这才发现妻子周某赤身裸体躺在床上,已气息全无。

  命案发生后,警方苦于现场证据较少,案件迟迟未能侦破。

  疑凶意外浮出水面

  今年6月的一天,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意外的发现,正在梅山医院接受治疗的一个病人血型与“2·10”杀人命案疑犯的血型一致。于是,该名疑犯在医院里被警方控制。

  事实上,正在医院养伤的李明海见警察来了,因不知来意,又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事。后经警方几次审问、提示,李明海才回忆起“曾和一个卖淫女发生过打斗,但对方生死不详”。其实,他回忆的打斗一事,就是4年前发生在小里村的“2·10”命案。

  据李明海陈述,事发时他在东山街道做木工,当天和几个工友喝了酒,之后一个人到附近的小里村遇到了一个卖淫女。谈妥50元的嫖娼价格后,他和卖淫女来到其住处,不想该卖淫女先是要求先给钱,后又收了他100元不肯找钱。恼怒之下,他把周某掐晕了,离开时还用枕头捂住被害人脸和她发生关系。

  李明海称,他也不知道周某已窒息死亡,这几年他也把这事忘了,但他始终不明白自己为什么会被抓,只是隐约觉得案发可能跟自己出的一场事故有关。

  车祸后被警方控制

  事实上,李明海在命案发生后并没有潜逃,而是一直留在江宁工地上继续做木匠活,并且一直没有再“犯事”。但今年发生的一起火车撞人事故,就将他完全暴露在警方的视线中。

  今年3月的一天晚上,李明海在梅山附近做完木工活后下班回家,经过该地的一个无人看守道口时,其驾驶的摩托车与飞驰而过的一辆货列相撞,人车皆被撞飞。事发后,有人将身负重伤的李明海送进了梅山医院。经抢救,被撞断了腿和胳膊的李明海虽然保住了一条命,但元气大伤,需住院观察治疗。

  按理来说,这只是一起意外事故,李明海治疗完毕后,就可以回家继续做自己的木匠。但在警方的记录中,李明海是一名前科累累的老光棍,又时逢警方按有关规定,警方需对有案底的人员进行血样采集。当梅山医院根据规定,将李明海在该院输血治疗时的血样送至江宁公安分局时,真相终于大白,藏匿了4年多的李明海浑不知觉的在医院被警方控制,并对全部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后悔火车没撞死自己

  今年9月10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明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为李明海指派了南京市金路律师事务所徐军律师为其辩护。

  9月29日,徐律师在看守所会见李明海时,他后悔地说,都是自己要求找回50元才起的争执,而且当时喝醉了酒,意识不清楚,所以才会失手闹出人命。当问及为什么会被抓时,他懊恼的说:“出了事故才被抓,要是当时火车把我撞死了就好了!”

  谈话中,李明海还特意问律师:“我出了事故被侵权了,能否诉讼维权?”徐律师告诉他,他可以向铁路部门要求赔偿,主张医药费等。“等你出来之后或者请你的家人来委托我,我可以帮你向他们讨要赔偿。”

  虽然自知难逃一死,但李明海在谈话中不时的流露出求生的欲望,称自己认罪态度会好一些,并恳请徐律师尽力帮忙辩护。随后法院作出的判决,断绝了他的全部希望。

  死刑犯权利也受保护

  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明海表示将提出上诉,但他表示自己没钱赔偿受害人周某的家属。

  11月6日,李明海的亲属在和徐律师通电话时,再次提出了“一审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所受到的人身伤害,能否通过法律保护获得赔偿”的问题。

  对此,南京金路律师事务所的徐军律师认为,一审被判死刑的罪犯受到人身伤害仍受法律保护,因罪犯要求获得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包含在其剥夺的政治权利之内;退而言之,一审法院判决尚未生效,待罪犯上诉后,如被维持原判,还有一个死刑复核程序,罪犯在此期间可向所在看守所提出申请,要求获得法律帮助;罪犯还可以通过家属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方,要求获得相应赔偿。收藏此页 | 打印此稿 | 关闭窗口

  【来源:金陵晚报 作者:刘治安 方茵 编辑:肖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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