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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救火楼上“下雨” 受益人给受害人适当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9日14:58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家住城南的鲁老太太家在今年初遭遇了一场火灾,虽然消防人员及时救火,但却因此给楼上的苏先生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家中物品被水淋湿,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此,苏先生将鲁老太太及出事房屋的所有权人秦淮区房产经营公司双塘房管所告上了秦淮法院。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作为消防人员实施紧急救险行为的受益人,鲁老太太补偿苏先生500元、双塘房管所补偿苏先生1710元。

  楼下突发火灾楼上告了楼下

  2007年2月14日晚,鲁老太太家突然遭遇火灾。消防人员接到报警后,火速赶到现场实施救火。救火时,水枪从楼上苏先生家南边的窗子往外打水救火,由于当时火势很大,苏先生家南边的房子也部分着火。为了隔断火场,消防人员将苏先生家房子内部墙体上下及家具、电器等物品全部打湿,给苏先生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火灾发生时正值寒冷的冬天,又临近春节,为此苏先生一家3人无处安身。经过组织安排,苏先生一家在附近的宾馆里住了5天。

  楼下邻居和房管所都觉得很冤

  事后,双塘房管所对事发地点进行了及时修缮,但关于火灾后的损失赔偿问题,苏先生与楼下的鲁老太太以及双塘房管所一直僵持不下,为此苏先生将这两方一起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鲁老太太赔偿经济损失3110元、物品损失2999元和精神抚慰金3000元,双塘房管所对该赔偿负连带责任。

  就这样成了被告,鲁老太太感到很冤枉:“我虽住在这个地方,但只是公房的承租人,房屋的真正产权人是双塘房管所,即使要赔偿,那也是双塘房管所承担。另外,房屋着火,我不存在过错,火灾的真正原因是电线老化自然起火,怎么能让我承担赔偿责任呢?”

  至于苏先生提出的精神赔偿,鲁老太太更是感到不能理解,“这并没有法律依据,火灾事故的真正受害人不是苏先生而是我。对于这次火灾事故,他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几年前,他将一条重要的安全通道堵死。当房屋着火,消防人员来抢救时,因安全通道被堵死而找不到路,只有从他家里进去救火,否则,后果真是不堪设想。”

  双塘房管所也对成为被告一事感到难以理解,“本案中,我们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另外,消防部门将原告家喷洒淋湿,是为了防止火灾进一步扩大,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火灾发生后,我们也及时出力对受损的房屋(包括原告家的)进行了修缮,原告也非常感激。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们的起诉。”

  [法官说法]

  受益人给受害人适当补偿

  房屋失火,救灾殃及邻居,这样的案件还较为少见,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对这一蹊跷案件进行了细致研究,并向消防部门进行了了解,这次火灾事故仅仅是楼下一家(鲁家)失火,楼上一家(苏家)并没有失火,只有水迹损失。另外,这场火灾中不存在当事人所说的消防通道被堵的情况,消防队在救火时取的是最短的路线等等。

  法院审理认为,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实际情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鲁老太太所居住的房屋系双塘房管所所有,鲁老太太系该房屋的承租人,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二者均为消防人员实施紧急救险行为的受益人。在原告苏先生所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中:消防人员为了救火而将原告家喷湿,致使原告一家3口寄住在距家附近的宾馆五天,共支付住宿费940元,原告要求赔偿住宿费,法院予以支持,另外苏先生家被淋湿沙发套及相关衣物的洗涤费用、已支出材料费,有票据为证,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其余费用,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认定苏先生遭受的经济损失费用共计2710元。因苏先生所在居委会在火灾发生后已补偿其500元,故法院最终支持原告经济损失费用为2210元。本案两被告作为消防人员救,险行为的受益人,应当对原告的上述损失进行补偿。考虑到如火势蔓延,双塘房管所受的损失应大于鲁老太太所受损失,在消防人员的该次救险行动中,被告双塘房管所的受益亦应大于鲁老太太,故法院认为被告双塘房管所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大部分补偿责任。

  最终,一审判令鲁老太太一次性补偿苏先生500元;双塘房管所一次性补偿苏先生1710元。收藏此页 | 打印此稿 | 关闭窗口

  【来源:南京晨报 作者:宗一多 编辑:林晓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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