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违规充气 再打官司也是输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9日15:10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本报讯(记者 叶万松 通讯员韦锋 苏超)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长达1年的陆川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2006年7月16日,陆川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所充装的液化气中有6只液化气钢瓶过了安全使用期,而且这6只钢瓶无钢码,充装后未粘贴警示标志。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现场检查、立案、调查、审理、告知等程序后,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该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仍然不服,并起诉到玉州区人民法院,2007年5月30日,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公司再次不服一审判决,于7月4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8月2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小贴士: 违规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有危害 合格的气瓶应该有四个标识: 1、护罩上有充装单位打冲的钢印编码(气瓶身份号码); 2、瓶体喷涂有充装单位的名称、标识钢印、检验合格标志; 3、气瓶粘贴有使用安全警示标签; 4、有计量标志和封口。 液化石油气瓶要定期检验: 国家规定气瓶必须进行定期检验。 液化石油气瓶的使用寿命为15年,在用的5Kg、10Kg、15Kg钢瓶,自制造之日起,每4年检验一次;在用50Kg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当钢瓶受到严重腐蚀、损伤或其它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时,应提前检验。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气瓶,不得继续充装和使用,按报废处理。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