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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解聘十来天公司违约赔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0日00:07 大连晚报

  我市某贸易公司与员工实际签订解约合同时间距离正式解聘日期不足30天

  早解聘十来天公司违约赔5万

  本报讯 某贸易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的杨女士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违反者交纳违约金5万元。某贸易公司解除与陈女士的劳动合同时,虽然寄给杨女士《解聘通知书》时间挺早,但双方实际签订解约合同时却只提前了10余天时间。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某贸易公司违约。

  某国有公司改制后成为某贸易公司,长期在该公司工作的杨女士于2003年1月1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从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还约定,如果一方解约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违约者支付违约金等等。此后,公司认为杨女士不胜任工作,给杨女士调换了岗位,又决定从2007年2月将杨女士解聘。

  2006年12月31日,公司给杨女士寄了《解聘通知书》,告知她将在2007年2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与杨女士于今年1月19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杨女士领取了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共计15600余元后,以公司违约起诉。

  杨女士认为,公司与自己解约时未提前30天通知,属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万元。被告公司认为,公司提前两个月即通知杨女士将被解聘,没有违约。

  中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杨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虽于2006年12月31日告知她于今年2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但实际与杨女士签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时间却是2007年1月19日,被告公司行为违反了劳动法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公司行为违约,应加发一个月工资予以赔偿。

  中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贸易公司给付原告违约金5万元;赔偿杨女士一个月工资。该贸易公司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10月,市中级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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