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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转移被封财产拒不赔偿被判缓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0日00:07 大连晚报

  本报讯 1997年9月13日15时许,周某驾驶小货车违章将推着自行车行走的陈某撞成重伤,定5级残。交警认定,周某负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周某赔偿陈某各项损失计人民币82360元,陈某申请法院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周某将出售肇事小货车获款27200元及其他物品抵给陈某,尚欠陈某45335元。

  1999年10月22日,其位于庄河市木兰小区25号楼的一套住宅楼被法院查封。2000年9月11日,周某在明知上述楼房被查封的情况下,仍通过房管部门将该房产无偿过户至其母亲名下,并进行了公证,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之后,周某虽被法院多次处以司法拘留,但一直拒不执行判决。2007年8月9日,庄河市人民检察院以周某犯有拒不执行罪向庄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该案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后,周某交纳了3万元执行款,余款15000余元与陈某达成和解执行协议。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有能力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并将法院裁定查封的财产转移,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其已于审判前履行了大部分义务,有悔罪表现,且已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故一审依法从轻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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