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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就业家庭”就业政府来买单(3)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0日08:59 台海网
被征地农民、退养渔民 获发《再就业优惠证》 《意见》还明确提出了将被征地农民、退养渔民的就业纳入全市就业再就业扶持对象范畴,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相关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今后,被征地农民、退养渔民可享受如下政策: 一是对于其中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把被征地农民、退养渔民纳入全市就业再就业的盘子来考虑,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就业优惠证》,这方面做法是个新的突破。根据规定,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还可享受3年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是各级政府及开发区将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大龄被征地农民,企业提供公益性岗位可按规定享受政府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对在招商或出让工商企业用地的签订单位,鼓励企业提供不少于用工总数5%的岗位用于安置本地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 三是继续组织被征地农民、退养渔民参加免费转岗转业培训,提高培训层次,提高其竞争就业技能,培训期间发给生活费。 四是加大对我市边远山区、老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培训支持力度,给予老区、山区劳动力二次免费技能培训的机会,对进入工业集中区、开发区就业的,给予适当的住宿和生活用品费用补助。 上一页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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