埋下婚前财产“伏笔” 前夫想反悔索房一场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0日10:28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夫妻两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得房屋,并办理了产权登记。离婚后约定房屋归被告所有,但同时,妻子却又出具说明,说该房屋系丈夫的婚前财产。如此自相矛盾的说法,自然会引来纠纷。前不久溧水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

   一套房有两种身份

  2007年3月,原告马长伟将前妻叶苇告上溧水法院,要求叶苇还他房子。马长伟在诉状中称,他和叶苇原是夫妻,由于感情不合,于2006年3月7日离婚。离婚时,叶苇要求将本该是他婚前财产的房子,写成夫妻共同财产,并要他将房子给她才肯离婚。于是他就将婚前的房子作为共同财产写进了离婚协议中,但要求叶苇作了说明,房子是他婚前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婚前的财产永久属于个人所有,叶苇将他的婚前的财产写成夫妻共同财产并占为己有,违反了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要求叶苇还他房子。

  不久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叶苇辩称,房子绝对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告马长伟和她于2002年1月25日结婚,房屋的产权取得是在2002年7月23日,自然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离婚的原因是由于原告有婚外情,本身存在过错,所以在离婚时,原告自愿将房产归她所有,而原告分得了一辆旅游车,她也承担了2万元购旅游车的债务。双方是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分割财产的,她不应当返还财产,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称离婚协议遭胁迫

  那么这套房子到底是马长伟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马长伟解释说,这套房屋实际购买是在婚前,是他父母买了给他结婚的,虽然登记时间是2002年7月23日,但买房时间是婚前,所以应该是个人财产,被告叶苇在2006年3月7日所书写的说明也证明了这一事实。那为什么要将自己的个人财产写成是夫妻共同财产呢?马长伟辩称,被告威胁他说,如果房屋不给她,她就不同意离婚,这符合民法中的胁迫行为。他为了早日和被告离婚,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的,可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所以请求法庭能够撤销或变更协议中的相关内容。

  而被告叶苇并不同意马长伟的说法。叶苇认为,原告当时就是为了离婚才将房屋给她,现在要回是反悔当时的约定,离婚时原告也得到了旅游车,并不存在胁迫的情况。至于她为何要出具那份说明,叶苇解释是原告让他写的,说是为了过户方便,她并不知道是原告设下的圈套。

   原来是有人设圈套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马长伟与被告叶苇于2002年1月25日结婚。2002年3月27日,马长伟与范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购得一套房屋,并于同年7月23日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2006年3月7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合经协商办理了离婚登记,同时约定上述房屋归被告所有。同日,被告又应原告要求向原告出具一份说明,证实该房屋系原告的婚前财产,协议中写为夫妻共同财产是为了过户方便。次日,被告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这些事实,由公房上市交易合同、离婚协议书、说明、离婚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法院认为,本案讼争的房屋的购买及产权变更登记均发生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已约定该房屋归被告所有,并已实际履行了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已分财产,于法无据。最终法庭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收藏此页 | 打印此稿 | 关闭窗口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朱道海吉启雷 编辑:陆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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