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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经理主管获得改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1日00:14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 公司经理、主管受单位指令非法经营未上市公司股权究竟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前天,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该行为为单位犯罪,3名被告人因此获得改判,其中被告人李毅当庭获释。

  去年11月20日,李毅等3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进而被批准逮捕。逮捕前,李毅是中鼎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一办事处的业务主管。检察院指控:从2006年1月起,李毅伙同分公司负责人李俊荣、办事处经理王伟庆在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且未取得证券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中鼎公司联系西安北斗星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等数名自然人股东,让员工以随机拨打电话的方式,鼓动程某等38人以每股3.3元至4.5元不等的价格受让了上述几家非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共计43万股,合计非法经营数额达157万余元。

  担任李毅辩护人的是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的李小华律师,他认为李毅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然而是单位犯罪,李毅只是负责完成公司给他的指令,且有自首情节。但是,一审法院没有采纳李小华律师的意见,认定3人属于自然人犯罪,李毅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15万元。此外,李俊荣因有自首情节被判刑4年,王伟庆也被判刑5年。李毅不服提出上诉,同时继续聘请李小华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李小华律师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同时,还在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担任兼职教授,对刑事法律有较深的研究。他对案件重新作了研究后,确认一审时的思路是正确的,并对一审时的辩护词又作了补充,最后写了10页的辩护词提交给法院。

  二审法院采纳了李小华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案件系单位犯罪,同时也认定了李毅的自首情节,最后改判李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处罚金4万元。李俊荣和王伟庆均改判为有期徒刑两年。作者:吴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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