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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互相签订“忠诚协议” 难为婚姻上“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2日05:37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孙小娟 通讯员覃若鹏 覃明裕)为了给婚姻上份“保险”,有人在结婚时互相签订一份“忠诚协议”,约定不忠者将承担相应的义务。法官指出,这样的协议在法律上是没有意义的。

  近日,南宁市西乡塘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奇特的官司。小王和小刘在2005年初登记结婚时,两人签订了一份结婚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必须忠于配偶,不得和配偶以外的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如违约须付给另一方违约金10万元。

  婚后不久,小王发现丈夫小刘仍然与前妻同居。这种情况持续一年多后,小王忍无可忍,与小刘达成了离婚协议。小刘在离婚协议中,承认他违反了结婚协议,同意向小王支付违约金10万元,然而事后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两人的离婚手续一直未办成。小王一怒之下将小刘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人离婚,并要求小刘依约支付10万元违约金额。

  在法庭上,小刘声称当初签订的结婚协议并不公平合理,请求法院确认无效。他还称,离婚协议书是受小王的胁迫签订的,小王是想借婚姻索取财物,他要求法院驳回小王的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和小刘所签订的结婚协议虽有违约金的约定,但它不是财产分配约定,而是“忠诚协议”。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因此,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只能靠道德来调整,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当事人自愿履行,否则法院不能强制判令执行“忠诚协议”。考虑到小刘与小王结婚后仍与前妻同居,属于过错方,法院最终判令小刘向小王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无独有偶,马山县的青年小蓝和小陈,也想用同样的方法拴住爱人的心。

  小蓝和小陈是自由恋爱,两人于2003年9月结婚。为防止对方变心,两人在结婚当日签下一份结婚协议,规定“男女双方要永远忠于对方,不能背叛对方。如有一方不忠于对方而先提出离婚,则要为对方找到一个伴偶,才准许离婚。否则不予以离婚”。这份协议书上,还布满了双方父母和亲戚的签名和手印。

  婚后没几年,由于小陈迷恋上了“六合彩”赌博,疏忽对家庭履行义务,两人的感情出现了裂痕。小蓝心灰意冷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小陈离婚。在法庭上,小陈“理直气壮”地出示了当初的结婚协议,不同意与妻子离婚。

  法官弄清楚原因后,认为两人的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遂耐心做起调解工作。小陈诚恳地认了错,但小蓝拒绝调解。考虑到双方的孩子还小,又还有和好的可能,法官最后判决不准两人离婚。

  此案的办案法官介绍说,类似这样通过签订“忠诚协议”、为婚姻上“保险”的现象,在一些农村比较常见。不少人错误地认为,只要签了字按了手印,就永远逃不出协议的枷锁。该法官指出:从法律上来说,这样的“忠诚协议”限制了双方的人身自由权利,与《婚姻法》的精神是相悖的,属于无效协议。它只能从道德上约束双方互相忠诚,但毫无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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