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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被判欺诈双倍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2日07:23 北京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刘妍 记者袁京)把维修过的汽车当新车卖。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判决某汽车销售商欺诈,除退还消费者购车费用、保险费外,还要加倍赔偿购车款13.8万元。

  今年2月,张女士在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花费13.8万元购买了一辆上海通用雪佛兰轿车,双方约定“保证所购车辆为新车”。随后,张女士又支付了近2万元税费。两个月后,当她对车进行保养时却发现,车曾被修理过。

  庭审中,汽车销售商承认张女士的车确实在运输中造成划伤,并对六个项目进行过维修,包括右前门喷漆、右前门钣金等,在维修中还更换过一些配件。但销售商表示,该车曾维修的情况在销售时已经明确告知张女士,因此才将原为15万余元的销售定价优惠为13.8万元。

  法院认为,张女士与汽车销售商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并未对车辆曾经的维修有过任何约定。仅从销售价格和赠送的车饰看,不能证明张女士对车辆瑕疵有所了解。故法院认定被告在销售时对原告造成欺诈,判决其退还购车款、购置税、服务费、保险费14万余元,并加倍赔偿购车款13.8万元。RB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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