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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执法效率要注重执行到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2日11:24 中国环境报

  周长军

  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的监管中,并不缺环境法律、法规,而是法律、法规是否被得以运用;并不缺环境执法监管的权力,而是这种权力是否得到有效实施,管理标的是否按要求明确到位。在日常工作中,一些环境法律、法规条款未能运用,一些已经进行监管而未能到位的执法现象时有发生,原因来自诸多方面,既有体制不顺、外界干扰的原因,也有经费不足、人手不足等环保部门自身的原因。笔者认为,强化监管,切实提高执法效率,以减少执法成本,克服体制不顺、人手不足等诸多不利因素,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认为,提高环境执法效率,首先要提高“整改决定”的利用率与到位率。限期整改、限期改正、立即整改等行政决定,是环保部门在现场发现轻微违法行为而及时发出要求企业限期或立即整改的行政行为,在某些环境法律、法规条款中,整改决定还是必不可少的一道法律程序。提高整改决定的利用率,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可及时消除、预防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剧与发生,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行为。

  其次是提高行政处罚执行率。有些环保部门比较重视罚款金额的执行到位,而较轻视如停止建设、停止使用、恢复设施正常运转等执行到位情况。罚款只是环境行政处罚的一种经济手段,具有惩罚性,而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在于被处罚企业改正自身的违法行为,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处罚过程中,对已缴纳罚款而未履行其他处罚形式的,也应及时申请法院强制其履行。提高行政处罚的到位率与执行率,可以彻底制止、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第三是充分运用限期治理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的运行中,是政府根据环保部门提出的对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做出限期完成治理任务的政府行为,而目前的环境法体系中,对完不成治理任务、无法达标排放企业的关停权限属于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应充分运用限期治理制度优势,对高能耗、污染严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及时上报政府进行限期治理,对确实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及时上报政府予以关停,可有效实现节能减排任务。同时,未完成限期治理的关停率,也为上级部门考核各地政府的“量化”提供了可能。

  第四是进一步提高公共参与度。环境权是一项公共的权益,有效提高公众的参与率,强化社会监督,让人们自行行使环境权,将有助于推动环保事业发展,提高环保工作效率。

  (作者单位:江苏省射阳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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