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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工地噪声扰民 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2日11:24 中国环境报

  本报讯 李某以住所附近小区施工地夜间施工产生噪声污染为由,将小区开发商北京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丰公司)和承建单位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达集团)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按国家规定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1万元以上。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称,从2004年10月1日,泽丰公司鹏达集团承建的海淀区颐慧佳园B区12幢楼先后开工,工地与李某家仅一墙之隔,噪声极大。30多名退休老人多次找施工方交涉,但仍无法改变情况。出于无奈,李某于2005年8月17日被迫从居住地搬走。今年3月,李某因被告施工扰民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建委建筑行业管理处给泽丰公司和鹏达集团下发了《夜间施工证》,批准其在2005年7月15日至9月29日进行夜间施工。2005年8月29日,泽丰公司委托北京市盲人学校代办颐慧佳园B区工程扰民费的发放及有关手续,北京市盲人学校分别与其学校宿舍的住户签订《夜间施工扰民补偿协议》,并按每户每月60元的标准向各住户发放了6个月的施工扰民费360元。李某的邻居刘某代收了上述施工扰民费,李某的妻子在《夜间施工扰民补偿协议》上签字。

  经法院审理认为,泽丰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了夜间施工许可证。同时,泽丰公司委托北京市盲人学校对包括李某在内的附近居民给予了补偿,并签订了补偿协议书。故李某要求泽丰公司和鹏达集团给付其补偿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李某要求泽丰公司和鹏达集团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1万元以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法院终审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常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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