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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讨债遇到“技术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3日00:29 扬子晚报

  本报讯 只因欠条上加盖的是“技术专用章”,某建工公司据此想赖掉其欠下的24万余元债务。近日,南京市栖霞区法院认定了这枚“技术专用章”的公章性质,判决建工集团向丁某支付工程款24万余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法律人士提醒,经济活动中应规范使用各类印章,以免得维权中遇到类似“技术难题”。

  原告丁某诉称,2004年底,他从某建工公司接到南京一家居广场三标段的土建及安装工程,他按照合同要求施工完毕后与建工公司对账,对方出具了欠条一份,表明欠款24万余元。但令丁某没有想到的是,此后他屡次讨要工钱均无功而返,对方不仅称没有和丁某签过合同,还声称公司项目部的“技术资料专用章”只能用于签订技术资料或报审结算资料,不能用作对外签合同或财务结算,且他们已经把这笔钱付给了南通某公司,跟原告没有关系。丁某很气愤,起诉到法院,法院审查发现,建工公司曾在工程审核单上加盖过公章,丁某也在审核单上施工单位代表一栏中签名。而对于此后在欠条上所加盖的技术专用章,法院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技术专用章用于除技术资料以外的有关交易活动,该章能代表项目部对外使用,加盖技术章视为项目部的意思表示,建工公司应当兑现欠条上的承诺。(立昂 晓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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