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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卖房合同又反悔可不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3日00:29 扬子晚报

  南京一市民在还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就把房子给卖了,取得两证后自己却又反悔了,结果被买房者告上法庭。根据物权法规定,法院判决这位市民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房子过户给买房人。

  2007年2月5日,南京市民马某与戴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戴某在栖霞区港尧新村的一套房子卖给马某,房价是15.1万元,在协议签订当时,马某交付了定金3万元,双方约定从当日起四个月内将房屋两证办好并过户给马某,马某在拿到产权证后15个工作日内将剩下的钱全部付清。双方还约定了房屋产权过户时的费用分担问题。此后,戴某于当年3月1日搬出房子,将房子交给了马某。不料,此事却生出波澜。戴某收了定金交了房以后却明确拒绝将房子过户,戴某说,他与马某当时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无效的,这又是为什么呢?原来,他们2月份签协议时,这个房子还是戴某单位港务局的,戴某当时只是房屋的承租人,没有权出售该房屋。而在戴某和马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之后,戴某才从单位那里将房子买下来。戴某认为,他卖房子给马时,他不是房屋拥有者,因此和马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马某这下傻了眼,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他将戴某告上了栖霞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某和戴某买卖协议中的房屋以前系戴单位分配给他租住的公房,而且就在2月5日马某和戴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戴某仍然只是房子的承租人。2月7日,戴某与单位签订了公有住房买卖契约,从单位将该房子买了下来,并且于5月31日办理完了房屋的两证。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这起案子中,虽然马某与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戴某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合同履行过程中,戴某已经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而且戴某是该房屋唯一的所有权人,所以他们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有效。最后,法院判决戴某在规定日期内将房子过户给马某,案件受理费4000多元也由戴某承担。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唐迎鸾律师告诉记者,房屋买卖中房屋的所有权关系转移以登记为准,如果这个案子发生在物权法实施以前,马某很可能就会跟这套房子无“缘”了。目前房地产买卖是个热点话题,老百姓之间买卖房屋产生的纠纷不少,不管怎么样,还是应该本着诚信的原则处理民事关系。石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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