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公益文化活动冠名须过“门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3日06:52 深圳特区报

  我市公益文化活动赞助管理暂行办法公布

  公益文化活动冠名须过“门槛”

  赞助金额应超过政府投入资金总额的50%

  【本报讯】(记者李玫)我市将建立严格的赞助收入管理制度,规范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公益文化活动举办中,对我市公益文化活动项目冠名的,赞助金额应超过政府对该活动项目投入资金总额的50%,这是记者从市文化局昨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在新闻发布会上,《深圳市文化局公益文化活动赞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布。市文化局局长陈威介绍,《办法》为鼓励社会力量对公益文化活动的赞助,受助方可以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赞助合同或协议给予赞助方适当的回报。回报方式主要包括:赞助方对重大文化活动赞助财产达到一定数额的,赞助方可享有该项活动冠名权、协办署名权,必要时,可举行专门的接收赞助仪式。其中,对活动项目冠名的,赞助金额应超过政府对该活动项目投入资金总额的50%。

  另外,赞助方可免费或以优惠价格获得所赞助活动节目单或部分活动场所内外的广告宣传;获得所赞助活动的嘉宾待遇,参加活动开幕式、闭幕式和其他相关活动;可免费或以优惠价格获得所赞助活动的部分入场券等等。公益性文化活动赞助数额较大的赞助方,将由市文化局提请市政府给予表彰。

  除了鼓励社会力量赞助公益文化活动之外,《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公益文化活动赞助的范围、受理的程序,建立赞助收入的管理制度,强调了受助方的义务。《办法》还提出要建立严格的赞助收入管理制度。赞助收入必须及时全部交由受助方财务部门入账,纳入活动专项经费预算管理。受助方接受实物赞助应符合活动项目的需要,不得接受活动项目不需用或与业务无关的实物赞助。赞助收入应优先保证所赞助活动的开支和使用,活动结束后如有剩余,全部用于事业发展支出,不得用于发放各种福利。赞助实物一般不得处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走进城市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