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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民起诉上市公司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3日08:10 东方网-文汇报

  本报讯(记者樊丽萍通讯员胡瑜)丰华股份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而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后,股民周先生遂以该公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要求赔偿其投资损失人民币2.5万余元。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丰华公司被判赔偿周先生1.8万余元和相应发生的印花税、佣金及其利息。

  丰华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615”,股票简称“ST丰华、*ST丰华、丰华股份”。2005年4月20日,中国证监会认定丰华股份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丰华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处以罚款、警告。2005年5月10日,丰华股份发布公告,对处罚决定进行披露。

  股民周先生向法院诉称,他于2003年7月22日至2004年4月13日期间,合计买入丰华股份流通股19400股,后自2005年2月1日至6月8日间抛售了上述股票。周先生认为,丰华股份公告其收到证监会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股票价格长期下跌,使他因此遭受了投资损失。故起诉要求丰华公司赔偿损失2590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失,主要因素并非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后股票价格的下跌,而是投资者基于对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虚假陈述的信任,买入并持有存在虚假陈述因素的股票所形成的实际损失。本案的关键事实是周先生于丰华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前买入股票。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应认定投资损失与丰华公司的虚假陈述间存在法定的因果关系。

  经法院核查,周先生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为5.46元/股,而周先生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为3.25元/股。据此,周先生的投资差额损失按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应为18122元。此外,丰华公司还应赔偿周先生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上述三项资金自买入股票日起至卖出股票日止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所计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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