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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供热监测监察中心今冬上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3日08:17 河北日报

  供热纠纷仲裁以该中心出具的报告为准

  采暖期将选取50名居民义务监测室温

  本报讯(实习生刘佳瑞 记者杨倩)11月15日零时起,石家庄市将准时供热。日前,该市城区供热面积已达到5410万平方米,新增200万平方米。为做好供热质量仲裁,今年,石家庄市成立了集中供热质量监测监察中心,负责城区供、用热质量的监测、监察,入户测量,并对供热质量进行仲裁。

  按照相关规定,采暖期内,居民家中采暖温度最低不低于16摄氏度。同时为进一步加强供热质量监察监测,今年石家庄市成立集中供热质量监测监察中心,主要负责城区供、用热质量的监测、监察,入户测量,对供暖质量进行仲裁。该中心服务范围为石家庄市区集中供热供暖区域。中心将全天24小时接受居民的咨询、投诉,服务电话为86016811。

  据该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入户监测将按相关程序进行,居民认为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时,可向所在小区换热站(物业公司)提出测温要求;居民与换热站(物业公司)对测温结果存在分歧时,可要求所在区域的供热企业进行供热质量测量;居民、换热站(物业公司)、供热企业三方对供热质量存在异议时,可请供热监察监测中心进行入户监测。监测人员将认真做好现场调查笔录,并根据所测数据帮助分析问题原因,提出整改建议。供热监察监测中心出具的测量报告,可作为供热纠纷仲裁的法律依据。

  据了解,室内温度监测以居室内中心位置、距室内地面1.2至1.5米处高度所测到的温度为测量温度;测量室内温度时,居民应关闭门、窗1小时以上;居民用自购的温度测量仪测出的室温仅供参考,最终结果以专业监测人员实际测量的数据为准。此外,如居民擅自改变房屋建筑设计布局,擅自增加散热器,拆改室内供热主要设施或因装修影响到了供热质量,供热监测中心将不予测温。

  采暖期间,石家庄市集中供热质量监测监察中心还将在东方热电、华电两大供热区域内选择10个以上生活小区,在充分考虑不同楼层和位置对室温影响的基础上,选择具有代表性的50户居民家庭作为室温监测点,并聘请50名热心居民为义务监测员,以便更好地、真实地监测供暖质量。

  据悉,今年收取热费仍按民用采暖价格每月每平方米4.6元的价格执行;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优抚户及持有特困职工优待证的用户,按每月每平方米3.3元的价格执行。采暖面积按住宅楼建筑面积扣减10%的公摊面积计费,高层住宅按扣减15%计费,地下室及住宅楼以外的公摊面积不得收取采暖费。非居民用户采暖按建筑面积计费的,采暖价格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执行;单位自备锅炉采暖价格不得高于集中供热价格。

  石家庄市规定,采暖期因临时故障暂停供热连续不得超过24小时,累计停供热不得超过96小时。凡因突发故障停供热的,供热企业要在1小时内通告用户;凡因计划安排停供热的,须报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批准,提前10天通告用户,并在24小时内恢复供热。凡是由供热企业的原因造成单次停供热超过24小时的,要相应核减热费。

  为了保证采暖补贴发放进展顺利,石家庄今年将对社会救济户、优抚户和持有特困职工优待证的用户采暖补贴费的发放工作做出新的规定,目前市政府已经拿出初步意见,近期将专题研究制定补贴标准和补贴发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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